凯发K8国际登录津荣天宇(300988):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ღ◈✿✿,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ღ◈✿✿:
发行人的前身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ღ◈✿✿,2015年 12月 1日变更为津荣天宇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2015年 11月 2日ღ◈✿✿,由津荣有限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津荣有限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书》
天津市津荣天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ღ◈✿✿,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公 司ღ◈✿✿,已于 2020 年 11月 5日注销
天津市津荣中和机电有限公司ღ◈✿✿,发行人曾经持股 51%的控股子公 司ღ◈✿✿,已于 2021年 11月 26日退出
Jinr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Thailand) Co.,Ltd.ღ◈✿✿,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
Jinrong(Bangalore) Precision Machinery Private Limitedღ◈✿✿,发行人二 级控股子公司
Kinor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ღ◈✿✿,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Kinlor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ღ◈✿✿,发行人二级全资子公司
公证天业于 2020年 6月 13日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0]A1100 号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期 为 2017年至 2019年)ღ◈✿✿、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编号为 苏公 W[2021]A133 号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报告期为 2018年至 2020年)ღ◈✿✿、于 2022年 3月 25 日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2]A148 号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2 年半年度报告》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ღ◈✿✿;根据上下文含义ღ◈✿✿,还可指发行人历 史上曾经有效适用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通商于 2023年 1月 17日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通商于 2023年 1月 17日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ღ◈✿✿,所有非整数数值保留两位小数ღ◈✿✿,若出现合计总数与各分数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ღ◈✿✿。
通商接受发行人委托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ღ◈✿✿,根据《公司法》ღ◈✿✿、《证券法》ღ◈✿✿、《注册管理办法》ღ◈✿✿、《审核规则》ღ◈✿✿、《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ღ◈✿✿、《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ღ◈✿✿、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ღ◈✿✿,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ღ◈✿✿、《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ღ◈✿✿,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ღ◈✿✿,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ღ◈✿✿。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ღ◈✿✿、真实的ღ◈✿✿、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ღ◈✿✿、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ღ◈✿✿,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ღ◈✿✿,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的基础上ღ◈✿✿,本所合理ღ◈✿✿、充分地运用了面谈ღ◈✿✿、书面审查ღ◈✿✿、实地调查ღ◈✿✿、查询等方式进行查验ღ◈✿✿,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ღ◈✿✿、《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ღ◈✿✿,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ღ◈✿✿,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ღ◈✿✿、准确ღ◈✿✿、完整ღ◈✿✿,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ღ◈✿✿、准确ღ◈✿✿,不存在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ღ◈✿✿。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ღ◈✿✿,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ღ◈✿✿,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ღ◈✿✿,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ღ◈✿✿,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ღ◈✿✿。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ღ◈✿✿,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ღ◈✿✿,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ღ◈✿✿、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zgrtysღ◈✿✿。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ღ◈✿✿、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ღ◈✿✿、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ღ◈✿✿。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ღ◈✿✿,并接受社会监督ღ◈✿✿,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ღ◈✿✿。
在调查过程中ღ◈✿✿,本所律师得到本次发行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ღ◈✿✿,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ღ◈✿✿、真实的ღ◈✿✿、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ღ◈✿✿、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ღ◈✿✿,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ღ◈✿✿,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ღ◈✿✿。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ღ◈✿✿,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ღ◈✿✿、本次发行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ღ◈✿✿,并不对有关验资ღ◈✿✿、审计ღ◈✿✿、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ღ◈✿✿。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ღ◈✿✿,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ღ◈✿✿、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所取得的文书ღ◈✿✿,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ღ◈✿✿,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ღ◈✿✿,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ღ◈✿✿。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ღ◈✿✿,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ღ◈✿✿,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ღ◈✿✿。
发行人于 2022年 4月 19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ღ◈✿✿,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ღ◈✿✿,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ღ◈✿✿,授权事宜包括了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ღ◈✿✿,拟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ღ◈✿✿,发行方式ღ◈✿✿、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ღ◈✿✿,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ღ◈✿✿,募集资金用途ღ◈✿✿,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ღ◈✿✿,上市地点以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ღ◈✿✿。
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具体内容如下ღ◈✿✿: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ღ◈✿✿。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zgrtysღ◈✿✿,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ღ◈✿✿。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ღ◈✿✿,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ღ◈✿✿。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ღ◈✿✿,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ღ◈✿✿、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名的特定对象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ღ◈✿✿、证券公司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ღ◈✿✿,视为一个发行对象ღ◈✿✿。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ღ◈✿✿,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ღ◈✿✿。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ღ◈✿✿。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须以现金方式认购ღ◈✿✿。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ღ◈✿✿,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ღ◈✿✿: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ღ◈✿✿,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ღ◈✿✿。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ღ◈✿✿,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ღ◈✿✿。
公司募集资金拟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需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ღ◈✿✿。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ღ◈✿✿。
发行股票后ღ◈✿✿,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ღ◈✿✿。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ღ◈✿✿、《证券法》ღ◈✿✿、《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ღ◈✿✿、法规ღ◈✿✿、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ღ◈✿✿,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ღ◈✿✿,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ღ◈✿✿。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ღ◈✿✿、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ღ◈✿✿,在确认公司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前提下ღ◈✿✿,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ღ◈✿✿,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ღ◈✿✿、发行数量ღ◈✿✿、发行价格ღ◈✿✿、发行对象ღ◈✿✿、具体认购办法ღ◈✿✿、认购比例ღ◈✿✿;审议通过与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ღ◈✿✿。
2)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申报事宜ღ◈✿✿,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ღ◈✿✿,制作ღ◈✿✿、修改ღ◈✿✿、签署ღ◈✿✿、呈报ღ◈✿✿、补充递交ღ◈✿✿、执行和公告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ღ◈✿✿。
3)授权董事会签署ღ◈✿✿、修改ღ◈✿✿、补充ღ◈✿✿、递交ღ◈✿✿、呈报ღ◈✿✿、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ღ◈✿✿、报批ღ◈✿✿、登记ღ◈✿✿、备案等手续ღ◈✿✿,以及签署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及文件ღ◈✿✿。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ღ◈✿✿、发行方案ღ◈✿✿、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ღ◈✿✿。
5)在发行完成后ღ◈✿✿,根据发行实施结果ღ◈✿✿,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ღ◈✿✿、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ღ◈✿✿,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ღ◈✿✿。
6)发行完成后ღ◈✿✿,办理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ღ◈✿✿、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ღ◈✿✿。
7)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ღ◈✿✿、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ღ◈✿✿,授权董事会据此及时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ღ◈✿✿。
8)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ღ◈✿✿,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ღ◈✿✿,授权董事会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ღ◈✿✿;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ღ◈✿✿,或虽然可以实施ღ◈✿✿,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ღ◈✿✿,可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凯发K8国际登录ღ◈✿✿、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资料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见证ღ◈✿✿,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ღ◈✿✿、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ღ◈✿✿、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ღ◈✿✿,合法ღ◈✿✿、有效ღ◈✿✿;独立董事已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ღ◈✿✿。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程序合法ღ◈✿✿、有效ღ◈✿✿,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ღ◈✿✿。
2022年 9月 9日ღ◈✿✿,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ღ◈✿✿、《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ღ◈✿✿、《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ღ◈✿✿、《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ღ◈✿✿、《关于实施的议案》ღ◈✿✿、《关于的议案》凯发K8国际登录ღ◈✿✿、《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ღ◈✿✿。
2022年 12月 6日ღ◈✿✿,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ღ◈✿✿。
2022年 12月 21日ღ◈✿✿,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ღ◈✿✿、《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ღ◈✿✿、《关于真实性ღ◈✿✿、准确性ღ◈✿✿、完整性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更新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的议案》ღ◈✿✿、《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ღ◈✿✿。
2023年 1月 10日ღ◈✿✿,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真实性ღ◈✿✿、准确性ღ◈✿✿、完整性的议案》凯发K8国际登录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ღ◈✿✿。
2023年 1月 16日ღ◈✿✿,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ღ◈✿✿,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ღ◈✿✿、《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ღ◈✿✿、议案ღ◈✿✿、决议等文件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ღ◈✿✿、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ღ◈✿✿、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ღ◈✿✿、《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ღ◈✿✿,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所作决议合法ღ◈✿✿、有效ღ◈✿✿,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ღ◈✿✿。
2022年 9月 28日ღ◈✿✿,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ღ◈✿✿,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ღ◈✿✿、《关于实施的议案》ღ◈✿✿、《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资料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见证ღ◈✿✿,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ღ◈✿✿、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ღ◈✿✿、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ღ◈✿✿,合法ღ◈✿✿、有效ღ◈✿✿。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ღ◈✿✿,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ღ◈✿✿。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ღ◈✿✿,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ღ◈✿✿。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ღ◈✿✿,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ღ◈✿✿、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ღ◈✿✿,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张建飞ღ◈✿✿、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ღ◈✿✿、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ღ◈✿✿、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 5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ღ◈✿✿、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ღ◈✿✿、天津圣金海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ღ◈✿✿。
根据公司与前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承诺其认购资金的来源正常合法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ღ◈✿✿、主承销商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凯发K8国际登录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主要股东针对本次发行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安排的情形ღ◈✿✿。前述发行对象之间不存在《公司法》ღ◈✿✿、《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ღ◈✿✿,不会主动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ღ◈✿✿。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ღ◈✿✿,即 2022年 12月 7日ღ◈✿✿。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ღ◈✿✿。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ღ◈✿✿,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ღ◈✿✿、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ღ◈✿✿,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9.69元/股ღ◈✿✿。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ღ◈✿✿、送股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ღ◈✿✿、除息事项ღ◈✿✿,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ღ◈✿✿。调整公式如下ღ◈✿✿: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的结果ღ◈✿✿,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7,313,357股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ღ◈✿✿,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ღ◈✿✿。
本次发行结束后ღ◈✿✿,由于公司送红股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ღ◈✿✿,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ღ◈✿✿。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ღ◈✿✿、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ღ◈✿✿。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43,999,999.33元ღ◈✿✿,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ღ◈✿✿。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ღ◈✿✿: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ღ◈✿✿,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ღ◈✿✿、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ღ◈✿✿,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置换前期投入ღ◈✿✿。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前述项目所需款项的部分ღ◈✿✿,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ღ◈✿✿。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津荣天宇ღ◈✿✿。
本次发行完成后ღ◈✿✿,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ღ◈✿✿,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ღ◈✿✿。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ღ◈✿✿,至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ღ◈✿✿。若国家法律ღ◈✿✿、法规对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ღ◈✿✿,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ღ◈✿✿,该等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合法ღ◈✿✿、有效ღ◈✿✿。
根据《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ღ◈✿✿,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ღ◈✿✿,二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ღ◈✿✿、发行人系由津荣有限按照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ღ◈✿✿,于 2015年 12月 1日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705的《营业执照》ღ◈✿✿。
2ღ◈✿✿、2021年 4月 7日ღ◈✿✿,中国证监会会核发了《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9号)ღ◈✿✿,2021年 5月 10日ღ◈✿✿,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79号)ღ◈✿✿,同意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ღ◈✿✿,证券简称为“津荣天宇”ღ◈✿✿,证券代码为“300988”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凯发K8国际登录ღ◈✿✿、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ღ◈✿✿。
1ღ◈✿✿、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现持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 10月 2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705的《营业执照》ღ◈✿✿。
2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ღ◈✿✿。
3ღ◈✿✿、发行人股票现仍在深交所上市交易ღ◈✿✿,股票代码ღ◈✿✿:300988ღ◈✿✿,股票简称ღ◈✿✿:津荣天宇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ღ◈✿✿、终止上市的情形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ღ◈✿✿、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ღ◈✿✿,不存在法律ღ◈✿✿、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ღ◈✿✿,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ღ◈✿✿、终止上市的情形ღ◈✿✿,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ღ◈✿✿。
1ღ◈✿✿、根据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ღ◈✿✿,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ღ◈✿✿。
2ღ◈✿✿、根据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ღ◈✿✿、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ღ◈✿✿、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ღ◈✿✿,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ღ◈✿✿,若公司发生派息ღ◈✿✿、送股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ღ◈✿✿、除息事项ღ◈✿✿,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ღ◈✿✿。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ღ◈✿✿。
3ღ◈✿✿、根据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ღ◈✿✿,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发行股票的种类ღ◈✿✿、数量ღ◈✿✿、价格ღ◈✿✿、对象等事项对董事会作出相应授权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ღ◈✿✿。
4ღ◈✿✿、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ღ◈✿✿、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ღ◈✿✿,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ღ◈✿✿。
(1)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苏公W[2022]E1002号)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ღ◈✿✿,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ღ◈✿✿; (2)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2]A148号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ღ◈✿✿;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ღ◈✿✿、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ღ◈✿✿;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凯发K8真人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现任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ღ◈✿✿,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ღ◈✿✿;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凯发K8官网首页ღ◈✿✿,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ღ◈✿✿;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ღ◈✿✿;
(6)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ღ◈✿✿、Yingke(Thailand)Co.,Ltdღ◈✿✿、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ღ◈✿✿、陈伊钟杜律师行ღ◈✿✿、Link Legal India Law Services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ღ◈✿✿。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ღ◈✿✿、《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四次修订稿)》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ღ◈✿✿,契合行业发展趋势ღ◈✿✿,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ღ◈✿✿、淘汰类产业ღ◈✿✿。本次募集资金已取得相关项目备案ღ◈✿✿、环评批复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ღ◈✿✿、土地管理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ღ◈✿✿、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ღ◈✿✿;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ღ◈✿✿,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ღ◈✿✿;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ღ◈✿✿、《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四次修订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ღ◈✿✿、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ღ◈✿✿,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ღ◈✿✿。
根据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ღ◈✿✿,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已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ღ◈✿✿: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ღ◈✿✿;
4ღ◈✿✿、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ღ◈✿✿: 发行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ღ◈✿✿,并就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ღ◈✿✿、发行方式ღ◈✿✿、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ღ◈✿✿、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ღ◈✿✿、募集资金用途ღ◈✿✿、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通过了相关决定ღ◈✿✿,该等授权有效期至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ღ◈✿✿、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ღ◈✿✿。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ღ◈✿✿,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ღ◈✿✿、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ღ◈✿✿,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张建飞ღ◈✿✿、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ღ◈✿✿、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ღ◈✿✿、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 5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ღ◈✿✿、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ღ◈✿✿、天津圣金海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ღ◈✿✿,不超过 35名(含 35名) 特定投资者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ღ◈✿✿。
6ღ◈✿✿、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ღ◈✿✿、第五十七条ღ◈✿✿、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ღ◈✿✿,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ღ◈✿✿,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ღ◈✿✿、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ღ◈✿✿,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9.69元/股ღ◈✿✿,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ღ◈✿✿、第五十七条ღ◈✿✿、第五十八条的规定ღ◈✿✿。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ღ◈✿✿,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ღ◈✿✿,本次发行结束后ღ◈✿✿,由于公司送红股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ღ◈✿✿,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ღ◈✿✿。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ღ◈✿✿、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ღ◈✿✿。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ღ◈✿✿,发行人不存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ღ◈✿✿;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现任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现任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ღ◈✿✿、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ღ◈✿✿; 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说明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进行的访谈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ღ◈✿✿、深交所ღ◈✿✿、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核查ღ◈✿✿,保荐人ღ◈✿✿、保荐代表人ღ◈✿✿、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ღ◈✿✿。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相关规定
1ღ◈✿✿、根据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ღ◈✿✿、相关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 1,500万元ღ◈✿✿,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ღ◈✿✿,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ღ◈✿✿;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ღ◈✿✿;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ღ◈✿✿。因此ღ◈✿✿,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0的相关规定ღ◈✿✿。
2ღ◈✿✿、根据《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ღ◈✿✿、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由专户存储ღ◈✿✿;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精密部品智能制造基地二期项目”ღ◈✿✿,服务于实体经济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ღ◈✿✿;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ღ◈✿✿;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ღ◈✿✿,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ღ◈✿✿。因此ღ◈✿✿,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3的相关规定ღ◈✿✿。
3ღ◈✿✿、根据本次发行方案ღ◈✿✿,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ღ◈✿✿。因此ღ◈✿✿,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20的相关规定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审核问答》等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ღ◈✿✿。
发行人系由津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ღ◈✿✿。发行人设立的程序ღ◈✿✿、资格ღ◈✿✿、条件ღ◈✿✿、方式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ღ◈✿✿、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ღ◈✿✿、资格ღ◈✿✿、条件及方式”ღ◈✿✿。
经核查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设立的程序ღ◈✿✿、资格ღ◈✿✿、条件ღ◈✿✿、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ღ◈✿✿。
2015年 11月 2日ღ◈✿✿,孙兴文ღ◈✿✿、闫学伟ღ◈✿✿、韩凤芝ღ◈✿✿、云志等 8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ღ◈✿✿,对股份公司的名称ღ◈✿✿、住所ღ◈✿✿、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ღ◈✿✿、注册资本ღ◈✿✿、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ღ◈✿✿。
经核查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ღ◈✿✿,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ღ◈✿✿。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ღ◈✿✿、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ღ◈✿✿、资格ღ◈✿✿、条件及方式”之“2ღ◈✿✿、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所述ღ◈✿✿,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ღ◈✿✿、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ღ◈✿✿,符合其设立时法律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ღ◈✿✿。
2015年 11月 17日ღ◈✿✿,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ღ◈✿✿,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等与发行人设立有关的议案ღ◈✿✿。
经核查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ღ◈✿✿。
根据发行人现时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705的《营业执照》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机电一体化ღ◈✿✿、电子信息ღ◈✿✿、新材料的技术开发ღ◈✿✿、咨询ღ◈✿✿、服务ღ◈✿✿;机械设备ღ◈✿✿、五金ღ◈✿✿、塑料制品批发兼零售ღ◈✿✿;精密模具ღ◈✿✿、自动化设备制造ღ◈✿✿;进出口业务ღ◈✿✿;精密冲压件制造ღ◈✿✿;自有房屋租赁ღ◈✿✿;物业服务ღ◈✿✿;道路货物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ღ◈✿✿、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之“(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所述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为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ღ◈✿✿,其中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无其他控制的企业ღ◈✿✿;孙兴文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虽有其他控制的企业ღ◈✿✿,但该等企业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同业竞争”)ღ◈✿✿,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往来ღ◈✿✿。发行人依法经营ღ◈✿✿,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ღ◈✿✿,具备业务独立性ღ◈✿✿。
发行人系由津荣有限于 2015年 12月 1日整体变更设立ღ◈✿✿,发行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津荣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ღ◈✿✿,该等出资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验字第 13010047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资ღ◈✿✿。
经核查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不动产zgrtysღ◈✿✿、商标ღ◈✿✿、专利ღ◈✿✿、域名ღ◈✿✿、其他经营设备ღ◈✿✿、租赁房产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ღ◈✿✿,具有独立的运营系统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产品研发系统和销售市场ღ◈✿✿,发行人已按需要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ღ◈✿✿,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ღ◈✿✿,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ღ◈✿✿;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为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ღ◈✿✿,其中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ღ◈✿✿;孙兴文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虽有其他控制的企业ღ◈✿✿,但该等企业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同业竞争”)ღ◈✿✿,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往来ღ◈✿✿,故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控制的企业共用产品研发ღ◈✿✿、销售系统的情形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的总经理ღ◈✿✿、副总经理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ღ◈✿✿;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为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ღ◈✿✿,其中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ღ◈✿✿;孙兴文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虽有其他控制的企业(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4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ღ◈✿✿,但该等企业自主经营ღ◈✿✿,独立招聘人员ღ◈✿✿。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ღ◈✿✿。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ღ◈✿✿、发行人股东大会ღ◈✿✿、董事会ღ◈✿✿、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ღ◈✿✿,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ღ◈✿✿、董事会ღ◈✿✿、监事会ღ◈✿✿、独立董事ღ◈✿✿、董事会秘书等制度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ღ◈✿✿。据此ღ◈✿✿,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ღ◈✿✿,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ღ◈✿✿。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ღ◈✿✿;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为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ღ◈✿✿;孙兴文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ღ◈✿✿,虽有其他控制的企业(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4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ღ◈✿✿,但该等企业自主经营ღ◈✿✿,独立办公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ღ◈✿✿。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股东单位ღ◈✿✿,不存在混合经营ღ◈✿✿、合署办公的情形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已设置了独立财务部门ღ◈✿✿,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ღ◈✿✿;拥有自身的独立银行账户ღ◈✿✿,发行人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ღ◈✿✿。
综上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ღ◈✿✿、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业务ღ◈✿✿、资产凯发K8国际登录ღ◈✿✿、人员ღ◈✿✿、机构及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具有独立完整的产品研发ღ◈✿✿、销售系统ღ◈✿✿,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ღ◈✿✿,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ღ◈✿✿,发行人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的股东闫学伟ღ◈✿✿、孙兴文ღ◈✿✿、云志及韩凤芝4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6.49%ღ◈✿✿、22.43%ღ◈✿✿、4.74%ღ◈✿✿、4.06%股份ღ◈✿✿,合计持有发行人 57.72%股份ღ◈✿✿。2015年 1月 5日ღ◈✿✿,前述 4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ღ◈✿✿。
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ღ◈✿✿,对发行人董事会ღ◈✿✿、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决策及公司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ღ◈✿✿;前述 4人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之补充协议》至今ღ◈✿✿,严格遵守和履行该等协议之约定ღ◈✿✿,未发生过任何争议或纠纷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ღ◈✿✿,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的实际控制地位没有发生变更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ღ◈✿✿,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ღ◈✿✿、人民法院公告网( )ღ◈✿✿、 12309 中国检察网()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ღ◈✿✿、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结果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ღ◈✿✿、被行政处罚ღ◈✿✿、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ღ◈✿✿,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ღ◈✿✿,且最近两年其实际控制地位未发生变更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ღ◈✿✿、被行政处罚ღ◈✿✿、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ღ◈✿✿,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ღ◈✿✿,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ღ◈✿✿,发行人前 10名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ღ◈✿✿、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ღ◈✿✿。
本次发行前ღ◈✿✿,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 4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6.49%ღ◈✿✿、22.43%ღ◈✿✿、4.74%ღ◈✿✿、4.06%股份ღ◈✿✿,合计持有发行人 57.72%股份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ღ◈✿✿,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ღ◈✿✿,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7,313,357股ღ◈✿✿,本次发行完成后ღ◈✿✿,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40,297,357股ღ◈✿✿,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持有发行人 54.70%股份ღ◈✿✿,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ღ◈✿✿。
此外ღ◈✿✿,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承诺其与其他发行对象之间不存在《公司法》ღ◈✿✿、《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ღ◈✿✿,不会主动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ღ◈✿✿。
综上ღ◈✿✿,本次发行完成后ღ◈✿✿,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ღ◈✿✿。
津荣有限的设立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ღ◈✿✿、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一)发行人的设立”之“1ღ◈✿✿、津荣有限的设立”ღ◈✿✿。
2021年 4月 7日ღ◈✿✿,中国证监会会核发了《关于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9号)ღ◈✿✿,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ღ◈✿✿。2021年 5月 10日ღ◈✿✿,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79号)ღ◈✿✿,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18,476,8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1年 5月 12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ღ◈✿✿,发行人的证券简称为“津荣天宇”ღ◈✿✿,证券代码为“300988”ღ◈✿✿,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18,476,800股股票上市后ღ◈✿✿,股本增加至 73,880,000股ღ◈✿✿。
2021年 5月 25日ღ◈✿✿,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ღ◈✿✿。
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ღ◈✿✿、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三)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ღ◈✿✿。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ღ◈✿✿、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ღ◈✿✿,发行人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中涉及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ღ◈✿✿、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ღ◈✿✿。
(二)发行人及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证照及认证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ღ◈✿✿、认证ღ◈✿✿、登记凯发K8旗舰厅ღ◈✿✿。ღ◈✿✿、备案的情况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ღ◈✿✿、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及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ღ◈✿✿、认证ღ◈✿✿、登记ღ◈✿✿、备案”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ღ◈✿✿,并已取得从事该等业务必须的资质ღ◈✿✿、认证ღ◈✿✿、登记及备案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ღ◈✿✿,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其实际从事该等业务所需的资质ღ◈✿✿、认证ღ◈✿✿、登记及备案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香港津荣和香港津荣国际为持股平台ღ◈✿✿,未实际经营业务ღ◈✿✿,发行人通过泰国津荣及印度津荣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ღ◈✿✿,相关情况如下ღ◈✿✿:
根据 Yingke(Thailand)Co.,Ltd于 2021年 3月 8日出具的《津荣电子科技(泰国)有限公司存续运营期间相关法律意见书》ღ◈✿✿、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于 2022年 12月 5日出具的《关于津荣电子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2022年 10月企业经营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泰国津荣主要从事汽车工业金属零部件ღ◈✿✿、电子工业金属部件以及精密加工成型金属部件的生产ღ◈✿✿、销售业务ღ◈✿✿。泰国津荣已依法设立ღ◈✿✿,开展其业务已取得泰国法律要求的批准ღ◈✿✿、授权及许可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及产品资质或认证ღ◈✿✿,泰国津荣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2年 10月 31日不存在无照经营或者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形ღ◈✿✿;泰国津荣的重大合同均正常履行ღ◈✿✿,不存在违约风险ღ◈✿✿,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印度津荣从事如下业务ღ◈✿✿:精密模具ღ◈✿✿、自动化设备制造ღ◈✿✿,精密冲压件制造等ღ◈✿✿。
根据 Link Legal India Law Services于 2022年 12月 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津荣(班加罗尔)精密机械私人有限公司》ღ◈✿✿,截至 2022年 12月 1日ღ◈✿✿,印度津荣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ღ◈✿✿,获得授权在印度开展业务和运营ღ◈✿✿;不存在影响当前业务但未取得的相关注册ღ◈✿✿、许可和批准证书ღ◈✿✿;印度津荣不存在任何现有的ღ◈✿✿、将有的或者潜在的与合同相关的争议ღ◈✿✿,业务运营符合印度法律规定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共发生 2次变更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ღ◈✿✿、发行人的业务”之“(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凯发K8国际登录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于 2022年 10月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ღ◈✿✿,除此之外ღ◈✿✿,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ღ◈✿✿,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ღ◈✿✿,合法有效ღ◈✿✿。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ღ◈✿✿、2021年年度报告ღ◈✿✿、2022年 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和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精密金属模具及相关部品的研发ღ◈✿✿、生产和销售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ღ◈✿✿、营业收入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ღ◈✿✿、发行人的业务”之“(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ღ◈✿✿,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ღ◈✿✿。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ღ◈✿✿、2021年年度报告ღ◈✿✿、2022年 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和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ღ◈✿✿、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ღ◈✿✿、《公司章程》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ღ◈✿✿,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ღ◈✿✿,没有重大违法行为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ღ◈✿✿,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其持续经营的事项ღ◈✿✿,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ღ◈✿✿、《董事会议事规则》ღ◈✿✿、《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ღ◈✿✿、《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做出了相应规范ღ◈✿✿。
前述关联交易均已分别经公司于 2019年 6月 13日召开的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ღ◈✿✿、2020年 4月 23日召开的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ღ◈✿✿、2020年 6月 18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ღ◈✿✿、2021年 2月 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ღ◈✿✿、2021年 6月 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ღ◈✿✿、2021年 8月 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通过追加确认ღ◈✿✿、专项审议等的方式审议通过ღ◈✿✿,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ღ◈✿✿,认为前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ღ◈✿✿、合理ღ◈✿✿。
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已出具《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ღ◈✿✿,该等承诺函对其仍具有法律约束力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确认ღ◈✿✿,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经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ღ◈✿✿,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ღ◈✿✿。
1ღ◈✿✿、发行人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精密金属模具及相关部品的研发ღ◈✿✿、生产和销售ღ◈✿✿,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精密部品和电气精密部品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主要主体业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关联方”之“1ღ◈✿✿、发行人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情况”ღ◈✿✿。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ღ◈✿✿,其中天津市津荣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ღ◈✿✿;电子元器件制造ღ◈✿✿;电子元器件零售ღ◈✿✿;塑胶表面处理ღ◈✿✿;机械零件ღ◈✿✿、零部件加工”ღ◈✿✿,但根据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ღ◈✿✿,天津市津荣峰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设计ღ◈✿✿、研发ღ◈✿✿、生产ღ◈✿✿、销售为一体的车载摄像头厂家ღ◈✿✿,其业务ღ◈✿✿、产品与津荣天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ღ◈✿✿,不存在同业竞争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ღ◈✿✿。
发行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孙兴文ღ◈✿✿、闫学伟ღ◈✿✿、云志及韩凤芝已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ღ◈✿✿,该等承诺函对其仍具有法律约束力ღ◈✿✿。
综上ღ◈✿✿,本所律师认为ღ◈✿✿,上述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ღ◈✿✿,承诺函的形式及内容合法ღ◈✿✿、合规ღ◈✿✿、真实ღ◈✿✿、有效ღ◈✿✿,如上述承诺函被有效遵守ღ◈✿✿,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ღ◈✿✿、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ღ◈✿✿,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ღ◈✿✿。
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拥有 7家境内全资子公司(东莞津荣ღ◈✿✿、武汉津荣ღ◈✿✿、津荣天新ღ◈✿✿、津荣天晟ღ◈✿✿、嘉兴津荣ღ◈✿✿、浙江津荣ღ◈✿✿、苏州津荣)ღ◈✿✿、1家境内二级控股子公司(浙江津荣装备)ღ◈✿✿、3家境内参股子公司(东海津荣ღ◈✿✿、优能新能源ღ◈✿✿、时代大业)及 4家境外子公司(泰国津荣ღ◈✿✿、印度津荣ღ◈✿✿、香港津荣ღ◈✿✿、香港津荣国际)ღ◈✿✿,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了私募基金天津海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778%的合伙份额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的前述境内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ღ◈✿✿,均不存在依据法律ღ◈✿✿、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ღ◈✿✿;该等境內子公司股权不存在被质押ღ◈✿✿、被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ღ◈✿✿。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ღ◈✿✿,前述境外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海棠基金已于 2022年 9月 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ღ◈✿✿,基金编号STW784ღ◈✿✿,基金管理人北京开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15年 7月 23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ღ◈✿✿,登记编号 P1019164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ღ◈✿✿、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于 2022年 12月 5日出具的《关于津荣电子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2022年 10月企业经营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拥有 5项不动产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不动产”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ღ◈✿✿、泰国文华律师事务所于 2022年 12月 5日出具的《关于津荣电子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2022年 10月企业经营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通过购买ღ◈✿✿、自建等方式取得前述不动产ღ◈✿✿,前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涉及的房产均已取得权属证书ღ◈✿✿,且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前述不动产不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ღ◈✿✿,未发生任何与产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ღ◈✿✿。
根据发行人 2022年 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ღ◈✿✿、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ღ◈✿✿,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ღ◈✿✿,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 5,582,523.43元ღ◈✿✿,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原募投项目“精密部品智能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ღ◈✿✿,该等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在建工程”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ღ◈✿✿,发行人的前述在建工程已按照工程进度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ღ◈✿✿、环评批复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的行政许可或审批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该在建工程处于建设过程中ღ◈✿✿,不存在受到查封ღ◈✿✿、抵押及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限制的情形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ღ◈✿✿、出租人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ღ◈✿✿,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之需对外承租的房产共计 19处ღ◈✿✿,前述租赁房产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ღ◈✿✿。此外ღ◈✿✿,前述租赁房产中出租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 5项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租赁房产”之“1ღ◈✿✿、境内租赁房产”凯发K8国际登录ღ◈✿✿。(未完)